有关网站ICP备案的最后声明及通告
发表: 2005-12-19
尊敬的客户:
我们已多次电话发传真催促贵司向我们提供ICP备案的资料,一直得不到贵司的协助,现我司郑重声明:
如2005年12月19日(星期三)之前中贵司仍不能提供备案资料的,我司将会暂停对贵司网站的接入服务,由此造成的网站不能访问后果,我司将不负任何责任!如由此被通信管理处罚,我司也不负任何经济责任!
如过了2005年12月19日(星期三)需要我们协助办理备案的客户,我们将收取500元的代理服务费。
附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显示的相关条例:(可上www.miibeian.gov.cn查看)
未履行备案手续或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如果网站未办理备案手续,接入服务单位为其提供接入服务,网站和接入服务提供单位将受理什么样的处罚?
对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于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对接入服务提供的单位,由违规行为发生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的罚款。见《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33号令)。
广州市天河四维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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